新聞自律公約

2018年09月5日 16:30

▲▼2018/9/14ETtoday綜合台會議紀錄。(圖/記者徐奭峰攝)

為確保新聞節目的公信力及專業水準,並恪守衛星廣播電視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範,特訂定此「新聞自律公約」:

第一條、總則
新聞節目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。
第二條、避免歧視
新聞節目應避免散播或強化種族、族群、國籍、膚色、階級、出生地、宗教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婚姻狀況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之不平等、偏見、歧見刻板印象。
第三條、查證
一、新聞節目應為嚴謹查證,不得刻意扭曲事實,如發現錯誤應及時更正。
二、新聞節目編審流程如下,如有不符合新聞自律公約之情事,應再查證或不予作成新聞節目:
(一)新聞素材須先進行初步查證,符合規範後再由記者採訪;
(二)經採訪單位之主管審核符合規範後,再由編輯台主管審核;
(三)編輯台主管審核符合規範後,再由編審單位審核;
(四)編審單位審核符合規範後,始得製作及播出。
第四條、各類型新聞報導處理原則
一、報導犯罪事件
應尊重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,報導內容不得擅自揭露嫌疑人身分,並應避免以誇張、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,避免將犯罪者英雄化。
二、報導自殺事件
報導內容著重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,不得揭露當事人的資訊,報導內容中並應加註警語及生命專線。
三、報導人質事件
報導內容以人質生命安全為最優先考量,並應審慎處理相關畫面。
四、報導災難或意外事件
報導內容應審慎處理相關畫面,不得誇大或渲染災情或意外。同時,應避免妨害救難(援)工作之進行。
五、報導重大流行疾病事件
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布之資訊為準。採訪重大流行疾病的病患,應取得當事人同意,非經當事人同意,不得刊播當事人全名。
六、報導性侵事件
應秉持專業精神及同理心,並於報導時隱蔽可供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
七、兒少事件
應隱蔽足以辨識兒童或少年身分之資訊,報導內容應遵守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等相關法令規定,隱蔽足以辨識兒童或少年身分之資訊,如須採訪兒童或少年,應考慮採訪內容之負面影響,並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受訪意願。
八、檢舉、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事件
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,製播時應呈現多元意見,不能僅對意見其中一方有利。應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、報導。
第五條、轉載網路新聞注意事項
新聞節目引用網路新聞應善盡查證責任,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,並應符合普遍級、闔家觀賞之原則。
第六條、智慧財產權
除法令規定允許者外,新聞節目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。
第七條、倫理委員會
一、 為強化自律公約成效,應成立倫理委員會並訂定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。倫理委員會應按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召開委員會,並於「ETtoday綜合台」網站公布委員會決議結果。